被詐騙怎麼辦?詐騙民事求償完整攻略: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與與有過失解析
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從假投資詐騙、假交友詐騙到網路購物詐騙,詐騙集團透過社群媒體、投資平台或通訊軟體誘騙被害人匯款。許多被害人在發現受騙後,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被詐騙的錢還拿得回來嗎?被詐騙怎麼辦?是否可以提起詐騙民事求償?」
在法律上,即使已經遭遇詐騙,被害人仍可能透過詐騙提告(刑事程序)與詐騙民事求償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若能追查到金流並找到相關行為人,例如詐騙集團成員、人頭帳戶或車手,被害人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詐騙款項。
本文將說明以下幾個重點:
• 被詐騙後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處理
• 詐騙案件可以依哪些法律請求賠償
• 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在詐騙案件中的適用
• 被告是否可以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
一、被詐騙怎麼辦?被詐騙後第一時間應採取的行動

當發現自己可能遭遇詐騙時,第一時間的處理方式往往會影響日後能否追回款項。一般建議被害人儘快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報警並保存相關證據
首先,應盡快向警方報案,並保留所有與詐騙相關的證據,例如:
• 詐騙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Telegram、Email 等,含帳號名稱、時間等資訊)
• 匯款或轉帳紀錄(網路銀行截圖、匯款明細等)
• 對方提供的帳戶資訊
• 詐騙網站或投資平台資料
• 通話紀錄錄音
這些資料不僅有助於警方追查詐騙集團,也可能成為日後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
2.向銀行通報詐騙帳戶
若被害人是透過銀行轉帳或匯款,應儘快聯繫銀行通報詐騙帳戶。若資金尚未被提領或轉出,銀行可能透過 警示帳戶制度 暫時凍結帳戶,避免資金被迅速轉移。
➤ 延伸閱讀:律師只是收律師費,為何被判洗錢罪?解析士林地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545 號判決(冷錢包、USDT 爭議一次看)
https://www.pinlilawyer.com/news/details.php?id=64191&page=1
二、被詐騙可以提告嗎?詐騙提告與民事求償方式解析
很多民眾在遭遇詐騙後,會以為只要提告刑事案件,等到判決有罪,錢就會自動拿回來。但這其實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在法律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 由國家追究犯罪行為並處罰犯罪者;而民事訴訟的目的則是 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簡單來說:
• 刑事案件:處罰犯罪者
• 民事案件:賠償被害人
兩者可以同時進行,彼此並不衝突。但如果被害人希望 真正拿回被詐騙的錢,通常仍需要透過民事求償程序。
在詐騙案件中,若刑事案件已經起訴,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案件尚未起訴,也可以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程序往往能對詐騙行為人產生一定壓力,也可能增加其出面和解或賠償的可能性。
此外,若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構成詐欺罪,其所認定的事實通常也可以作為民事求償的重要證據。
被害人可以透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方式,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同時請求民事賠償。這樣不僅可以節省訴訟時間,也能降低訴訟成本,以減輕被害人追訴的負擔。
2.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若刑事案件尚未起訴,或被害人希望儘快進行求償程序,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向詐騙相關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裁判費減免制度
在某些詐騙案件中,被害人還可能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的規定。若案件符合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的情形,例如: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具有組織性、持續性的詐騙行為
• 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詐騙財產
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可以享有以下制度:
• 暫免繳納裁判費
• 暫免繳納強制執行費
• 假扣押或假處分擔保金原則上不超過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此制度的目的,在於降低詐騙被害人透過司法途徑求償的經濟負擔,使被害人不至於在遭受詐騙後,還需要再自行負擔高額的裁判費或執行費,形成所謂的「二度傷害」。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案件僅涉及一般刑法上的詐欺罪,而未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詐欺犯罪類型,則可能 無法適用第54條的費用暫免制度。
若不確定案件是否符合相關要件,或不知道應該選擇何種訴訟程序較為有利,建議可以先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最適合的法律策略,點此諮詢。
➤ 延伸閱讀:台灣高等檢察署,淺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1367311/post
三、詐騙民事求償的法律依據: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

在實務上,詐騙被害人多會透過 侵權行為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 作為詐騙民事求償的主要法律依據。
1.侵權行為
(1)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詐騙集團透過虛偽資訊或欺騙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因此詐騙行為通常同時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與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2)依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 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在詐騙案件中,可能負侵權責任的人包括:
• 詐騙集團主謀
• 負責聯絡被害人的成員
• 提供人頭帳戶者
• 協助提領款項的車手
法院通常可能認定其應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此外,即使人頭帳戶持有人聲稱自己並未參與詐騙,但若其隨意提供帳戶或密碼,實務上法院往往認為其至少具有過失,仍須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亦曾指出,對侵權行為人提供助力、促成侵權行為實施者,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行為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侵權行為消滅時效為二年。
2.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其消滅時較為15年,較侵權行為長。
在詐騙案件中,若被害人的匯款進入某個帳戶,而帳戶持有人並沒有合法原因取得該筆款項,即使其未直接參與詐騙,也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例如在人頭帳戶案件中,即使帳戶持有人主張自己並未參與詐騙,只要其帳戶確實收受被害人的匯款,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應返還相關款項。
此外,實務見解亦認為,即使車手並非實際詐騙行為人,被害人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其請求返還匯款(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
➤ 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4 號,因受詐騙而匯款者,得否請求收受匯款者返還不當得利即該筆匯款?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461-2626626-b4026-051.html
四、詐騙案件中,被告可以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嗎?

在詐騙案件的民事訴訟中,被告常會提出一個抗辯理由:「被害人自己沒有查證資訊、輕信投資機會,因此也應該負一部分責任」,也就是所謂的 「與有過失」。
所謂「與有過失」,是指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一定程度的過失,法院因此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1.法律依據民法第217條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因此,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失,就可能減少被告需要負擔的賠償金額。
不過,在詐騙案件中,法院對於是否成立「與有過失」,通常採取 相當謹慎的態度。
2.多數法院認為:詐騙被害人不構成與有過失
在多數實務見解中,法院認為詐騙犯罪本身就是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與資訊落差設計的犯罪行為,因此不能僅因被害人未查證資訊,就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
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指出:
若損害係因加害人故意不法行為所致,即使被害人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也不能因此認為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與有過失。
換言之,詐騙行為本質上即是利用被害人的錯誤判斷,因此不能因為被害人受騙,就反過來要求其負擔部分責任。法院亦指出,若加害人只是主張被害人沒有採取防範措施,因此應認定與有過失,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被害人負有防止損害的義務,否則此類抗辯通常不會成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此外,實務亦指出,匯款行為本身往往是 詐欺行為的結果,而非詐欺發生的原因。因此即使被害人在受騙過程中未即時警覺,也難以認定其匯款行為構成與有過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屏簡字第631號判決)。
3.部分法院認為:得向被害人主張遇有過失
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對於風險應該有所警覺,卻仍持續匯款,仍可能認定其具有部分過失。
例如:
• 投資報酬顯然不合理仍持續匯款,被害人具相當社會歷練及投資經驗,未盡查證義務
• 已收到銀行或家人提醒仍繼續轉帳
• 即便收到匯款失敗消息,仍持續多筆匯款且金額持續增加
在這類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被害人對於自身財產的保護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酌情減少賠償金額(如酌減雙方過失責任各半,被告僅須賠償 5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39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金上字第 7 號)
例如有判決認為,被害人已察覺投資存在高度風險,甚至在轉帳失敗後仍依指示多次匯款,因此對於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失,最終酌減賠償責任,由被告負擔 50%損害賠償。
4.實務整體趨勢
整體而言,法院在詐騙案件中對於「與有過失」的適用仍較保守。但隨著詐騙案件日益增多,部分法院見解於特定情況會認定加害人得主張被害人匯款行為「與有過失」,例如明知投資高度可疑仍持續匯款時,並減少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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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民事求償常見問題 QA
Q1:被詐騙後,只要報警提告就能把錢拿回來嗎?
不一定。報警提告屬於 刑事程序,主要目的是追究詐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但刑事判決並不一定會直接幫被害人追回損失。
如果希望拿回被詐騙的金錢,通常仍需要透過 民事求償程序,例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詐騙行為人請求賠償。
Q2:被詐騙後,民事上可以依什麼法律請求賠償?
在詐騙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可以依據以下兩種法律基礎請求賠償:
1.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詐騙行為屬於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因此詐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如果被害人的款項匯入某個帳戶,而該帳戶持有人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該筆款項,即使未直接參與詐騙,也可能需要返還該筆利益。
Q3:被詐騙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先繳裁判費嗎?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 暫免繳納裁判費。
若案件符合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例如: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組織性詐騙
• 假冒政府機關詐騙
此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詐騙被害人透過司法途徑求償的經濟負擔,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可以:
- 暫免繳納裁判費
- 暫免繳納執行費
-
假扣押擔保金通常不超過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Q4:詐騙案件中,被告可以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嗎?
被告有時會主張被害人沒有查證資訊或輕信投資機會,因此應認定被害人也有過失,減少賠償金額。
但多數法院認為,詐騙犯罪本身就是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與資訊落差設計的犯罪行為,因此通常 不會輕易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即使被害人未採取防範措施,也不能因此認為其對損害的發生負有過失。
Q5:什麼情況下法院可能認定被害人與有過失?
在少數情況下,如果被害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具有部分過失,例如:
• 投資報酬顯然不合理仍持續匯款
• 已收到銀行或家人提醒仍繼續匯款
• 多次轉帳仍未查證投資平台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可能認定被害人未盡注意義務,並酌減賠償金額,例如減少為 50%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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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近年來 詐騙案件 層出不窮,許多民眾在受騙後最關心的問題往往是:「被詐騙怎麼辦?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在法律上,即使已經遭遇詐騙,被害人仍可能透過 詐騙提告與詐騙民事求償 的方式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
在實務上,只要能追查到金流並找到相關行為人,例如 詐騙集團成員、人頭帳戶持有人或車手,被害人通常可以依據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或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向其請求賠償。此外,在符合 加重詐欺罪 的情形下,被害人還可能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於提起民事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與執行費,以降低求償負擔。
整體而言,雖然 詐騙受害 往往造成重大損失,但只要及時 報警、保存證據並追查金流,並透過適當的法律程序提起 詐騙民事求償,仍有機會向相關行為人請求返還詐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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