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醫師離職潮:診所必看!有效管理競業禁止條款,防範客戶流失

近年來,「醫美醫師離職」現象頻繁發生,不論是轉戰其他診所,還是自行創業開設醫美中心,都可能引發與原雇主之間的「離職醫師競業禁止」爭議。許多診所在面對醫師流動時,才驚覺競業條款不夠嚴謹,導致客戶流失、營業秘密外流。

 

這篇文章將帶你完整了解競業禁止是什麼意思、競業條款是合法的嗎、競業禁止條款幾年、現在還有競業條款嗎等問題,並附上競業條款範本與競業條款補償要點,幫助診所降低法律風險。

 

#醫美醫師離職

 

一、競業禁止是什麼意思?

 

#離職醫師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指的是雇主為了保護商業利益,與員工約定,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一定地區,不得到同業工作或自行開業經營相同業務。例如,某醫美診所的醫師離職後兩年內,不得於同縣市開設或任職於其他醫美診所,否則須負擔賠償責任, 或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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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業條款是合法的嗎?

 

#競業條款範本

 

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離職醫師競業禁止在台灣屬於合法約定,但必須符合四大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

例如診所獨有的手術技術、專屬客戶名單、行銷策略等。

 

2.員工在職期間接觸過營業秘密

若受競業禁止條款拘束對象是基層護理師,未接觸核心商業資訊,便不符此條件。

 

3.限制範圍合理

• 時間:最長兩年,超過則縮短為兩年。

• 地域:應與診所營業範圍相關,不能無限制擴大。

• 職務:需與原診所性質相同或有競爭關係的工作。

 

4.提供合理競業條款補償

離職後受限制期間,須每月給付離職前平均工資50%以上,否則競業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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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業條款 vs 保密條款

 

#競業條款補償

 

許多診所會同時要求醫師簽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條款,但兩者不同:

 

• 保密條款:

洩漏職務上所知秘密,期限可依秘密性質延長,可能長達5年以上。

 

• 競業禁止條款:

限制離職後到同業工作或開業,期限最長2年,且必須有補償。

 

四、競業條款又分為兩種情況

 

#競業禁止是什麼意思

 

(一) 僱傭關係:必須有補償才有效

1. 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僱傭關係下的離職醫師競業禁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
• 醫師曾接觸過營業秘密
• 限制範圍合理(期間最長2年、地區與職務應限縮)
• 診所必須支付補償:至少為醫師離職前平均工資50%以上

若診所沒有支付補償,即使雙方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也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判決

競業禁止條款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若具必要性且範圍合理,當事人應受拘束。

但若診所未支付合理補償,條款將無法成立。

 

(二) 合作/委任關係:合意即可能有效

1. 法律特性

若醫師與診所並非僱傭,而是合作、委任或策略聯盟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第9-1條。此時,雙方合意即可能成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只要限制條件合理,即可依契約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常見設計包括:

• 僅限制「相同類型」業務
• 有例外條款
• 範圍限於特定地區

 

2. 實務見解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

若雙方合作基於「共贏目的」,且條款僅限相同類型業務,並有事先報備例外規定,即難認逾越合理範圍,條款有效。

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40號判決

醫師離職後在大直診所舊址開業,違反契約第11條之「一年內不得於中山、內湖、士林區競業」規定,法院認為限制合理,醫師確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診所請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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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業條款範本(示例)

 

#競業條款是合法的嗎

 

可以參考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https://www.mol.gov.tw/media/kfhiqyt5/%E7%B0%BD%E8%A8%82%E7%AB%B6%E6%A5%AD%E7%A6%81%E6%AD%A2%E5%8F%83%E8%80%83%E6%89%8B%E5%86%8A.pdf?mediaDL=true

 

➤ 但注意:範本僅供參考,實際內容應由律師依個案調整,否則可能被判無效。馬上諮詢品黎律師:https://lin.ee/llTb2Fa

 

六、違反競業條款的後果

 

#競業禁止條款幾年

 

若醫美醫師離職後違反條款,診所可採取:

 

1.假處分:

要求醫師停止執業或撤銷新診所營業。

 

2.求償:

依約索取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3.返還補償:

已給付的競業條款補償可追回。

 

但若條款不合法(例如補償不足、範圍過廣),則無效,醫師不需承擔責任。故仍推薦醫美診所聘請法律顧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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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美醫師離職:競業條款常見QA

 

#現在還有競業條款嗎

 

Q1:現在還有競業條款嗎?

A:有,且在醫美行業相當普遍。

 

Q2:離職需要簽保密條款嗎?

A:多數診所會要求簽,即使沒有競業禁止,也必須遵守保密義務,避免觸犯《營業秘密法》,與違反醫師倫理。

 

Q3:競業禁止條款幾年?

A:法律明定最長兩年,超過部分無效。

 

Q4:一起離職違法嗎?

A:單純同時離職不違法,但若涉及集體挖角、帶走客戶或營業秘密,可能觸法。

 

Q5:競業條款補償怎麼算?

A: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以上,可按月或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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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診所防範策略

 

#離職需要簽保密條款嗎

 

• 與醫師簽訂符合法律規範的競業禁止條款與保密條款。

• 建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例如病歷資料、行銷企劃的存取權限控管。

• 維持良好合作關係,減少醫師因不滿而離職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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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診所要有效防範客戶流失,必須善用離職醫師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並依照法律要求提供競業條款補償。建議診所備妥由律師審閱的競業條款範本,確保條款合法有效,才能在醫師流動潮中守住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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